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606号原告张文义与被告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文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张文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卢志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齐跃 来源:百度“”
张文义与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606号原告张文义与被告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文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张文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卢志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齐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