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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786号

周世桂与杨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世桂,杨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786号

申请执行人:周世桂。

被执行人:杨柳。申请执行人周世桂与被执行人杨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柳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7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梁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