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67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中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中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巍
审判员 郝玉军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