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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76号

杨小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小莉,肖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莉,农民。被执行人肖金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莉与被执行人肖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王广郊

审判员  李修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