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753号
原告:蔡飞,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芝,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飞与被告张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雅芝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支行的卡号为6217001790000845023的账户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李颖所有的皖SLY1**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张雅芝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支行的卡号为6217001790000845023的账户存款55000元。
二、查封李颖所有的皖SLY1**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