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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48号

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与施学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施学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施学云。

原告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顿公司)与被告施学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425元,减半收取为176712.5元,由原告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全民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程 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