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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4388号

何水祥与鲍益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水祥,鲍益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4388号

原告:何水祥。

被告:鲍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水祥与被告鲍益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水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