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662号
原告:王崇今,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58-1号1-14-4室。身份证号210102195904155014
原告:张中栋,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58-1号1-14-4室。身份证号210102195904155014
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大堡村。
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44号4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今、张中栋诉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今、张中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霄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