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10号
申请执行人:李根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董高峰,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李根成与董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根成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