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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210号

李根成与董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根成,董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10号

申请执行人:李根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董高峰,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李根成与董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根成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