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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212号之三

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军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军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2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金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平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军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军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初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172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本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文武

审判员  方 萍

审判员  俞泽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晔枫附: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