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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20号

穆永辰与穆小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永辰,穆小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穆永辰。被执行人穆小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永辰与被执行人穆小全(2014)东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人身权一案中,2014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泉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