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穆永辰。被执行人穆小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永辰与被执行人穆小全(2014)东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人身权一案中,2014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泉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