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民初第927-1号

陈宏亮与周斌、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宏亮,周斌,李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第927-1号

原告:陈宏亮,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斌,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

被告:李晓平,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宏亮诉被告周斌、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继红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小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