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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怀执字第00275-2号

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怀执字第00275-2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怀民一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董金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金虎银行存款469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