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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41号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善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善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传银,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田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善谋,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善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2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70962.00元,未执行标的709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徐善谋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董茂宣

审判员  李保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