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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515号

原告王雪英与被告王东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雪英,王东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515号原告王雪英,女,汉族,顺平县人。委托代理人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东,男,汉族,顺平县人。

原告王雪英与被告王东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鲍红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英及委托代理人焦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雪英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6年4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2016年5月13日因儿子患疝气到保定市儿童医院就诊,因孩子的医疗费问题,双方产生纠纷,被告将原告的父亲眼部打伤。原、被告曾协商离婚,但因孩子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王东东书面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主张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导致感情破裂,但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原、被告于2015年生育男孩王博炎,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就其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夫妻关系证明、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有隙在所难免,但不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已生育一子,更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主张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雪英与被告王东东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雪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红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继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