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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730号

李学民与何育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学民,何育德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民,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何育德,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李学民与被执行人何育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何育德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学民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相  逢

代理

审判员 古丽倩·艾本

代理

审判员 艾 克 帕 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