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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3805号

王义霞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义霞,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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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民初3805号

原告:王义霞。

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虹,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丽萍,该公司职员。

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亚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熠,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义霞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大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义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府大唐公司、大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义霞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11日购买了第二被告开发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大唐国际购物中心二期6号楼负一层xxx号商铺,同时与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第一被告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共十一年委托经营期,第1、2年的返租款抵作该商铺的购房和装修款。从第3年第1季度起,每季度前五日按季支付当季的租金。第二被告为该委托经营合同的担保方。但自2015年第一季度开始至今,第一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原告商铺租金。虽经原告多次讨要,但第一被告拒不支付,期间作为担保人的第二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蒋玉祥分别于2015年2月7日、4月20日、6月30日在省、市信访局写下还款承诺书,但至今依旧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第一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四条之规定,向原告支付2015年第1季度至2016年第2季度租金33627元;2、第一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九条9.1之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738元;3、第二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十条10.1之规定承担担保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被��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额承担。被告华府大唐公司、大唐公司未提供证据,也未就本案原告方的诉请提交具体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1日,王义霞(委托方、甲方)与华府大唐公司(经营方、乙方)、大唐公司(担保方、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与潜山路交汇处“大唐国际购物广场2期”信旺·华府骏苑6#第负一层商xxx号铺位委托乙方代经营;委托经营期限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共十一年;经营收益的支付时间及金额为:第1年至第2年,共计8期,作为销售折扣已从总房款中扣减。从第3年第1季度起,每季度前五日支付,共支付16期,每期支付6114元。从第7年第1季度起,每季度前五日支付,共支付20期,每期支付6793元;乙方承诺经营收益按上述标准以季度付款方式支付,且在每季度前5日将经营收益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丙方直接向乙方交付甲方所购商铺,并办理交付手续。若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商铺,则由丙方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逾期支付甲方经营收益,除应补偿所欠经营收益外,并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经营收益总额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丙方作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方,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之条款履行义务时将全权代替乙方履行上述义务等内容。2011年12月21日,王义霞(甲方、委托方)与华府大唐公司(乙方、经营方)、大唐公司(担保方、丙方)又签订了一份《大唐国际购物广场2/3期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确定的房屋面积、经营费的支付时间及数额等变更如下:该商铺总建筑面积为13.89平米;从第3年第1季度起,每季度前五日支付经营收益,共支付16期,每期支付6096元;从第7年第1季度起,每季度前五日支付经营收益,共支付20期,每期支付6774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华府大唐公司对于王义霞购买的信旺·华府骏苑信旺·华府骏苑6#第负一层商xxx号铺位依约代为经营管理。2015年以来,华府大唐公司仅支付原告2015年第1季度一半的经营收益,至今尚欠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经营收益合计33627元未付,大唐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本院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各���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华府大唐公司在接受原告委托经营管理案涉商铺后,未依约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经营收益,显属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华府大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经营收益336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38元,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各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在三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各方对于保证人被告大唐公司应承担的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予以处理。原告关于被告大唐公司应对被告华府大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法能够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义霞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尚欠的经营收益336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38元;

二、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对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王义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占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时丁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