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816号
原告:何仲利,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费礼,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睿,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启,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仲利诉被告黄金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仲利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仲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仲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何仲利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