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10-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刘某甲、李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刘某甲、李某、刘某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友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