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叶晓华,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南志海,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晓华与被执行人南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志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92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南志海尚未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南志海尚欠申请执行人叶晓华执行款92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6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郑 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南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