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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6民终179号

李建锋与河南汇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南汇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建锋,河南汇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南汇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王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锋,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元武,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汇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悦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红征,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汇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代表人李永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红征,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军,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建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汇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南汇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王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李建锋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李建锋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建锋撤回一审起诉;

三、准许李建锋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701元(系缓交),减半收取为4850.5元,由李建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32元,减半收取为4316元,由李建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汉洲

审 判 员  商 敏

代理

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二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