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253号原告谭忠军(曾用名诃永双),男,汉族。被告杜舟,男,汉族。被告陈佳妤,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忠军诉被告杜舟、陈佳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谭忠军提供的被告住处及联系方式,经本院多次核实及查找,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公民个人的,不仅应明确公民个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还应明确其住址、联系方式等。本案原告谭忠军虽提供了被告杜舟、陈佳妤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但不明确,致本院无法与被告杜舟、陈佳妤取得联系,也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忠军的起诉。原告谭忠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谭忠军。
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苟清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姝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