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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293号

王江荣与董利刚、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江荣,董利刚,蒋晓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293号

原告:王江荣。

被告:董利刚。

被告:蒋晓丽。

原告王江荣与被告董利刚、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董利刚、蒋晓丽归还借款本金3.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董利刚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3.6万元,后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3月10日归还,若逾期,则每日按3‰收取违约金,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董利刚至今未归还借款。二被告于2012年8月8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5月19日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利刚、蒋晓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王江荣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被告董利刚、蒋晓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春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