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5563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326-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123705XF。代表人:黄远超,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幸娜,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忻凌雄,该支行员工。
被告:许雷雷,余姚市逍遥皮草厂经营者。
被告:梅超超,职业不详。
被告:余姚市逍遥皮草厂。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朗霞村。经营者:许雷雷,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朗霞街道仙坛路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告许雷雷、梅超超、余姚市逍遥皮草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杨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