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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初125-2号

沈阳美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辽宁万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孙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美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万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孙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25-2号

原告:沈阳美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昊,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庚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辽宁万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梁山镇。

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凯,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沈阳美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万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孙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曹杰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乔雪梅、

审判员鞠安成共同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美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美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美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300元,减半收取为114,6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沈阳美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杰

审判员乔雪梅

审判员鞠安成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阎玉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