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张庭芳。被执行人李亮。申请执行人张庭芳与被执行人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鲁078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立国
审 判 员 江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傅安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