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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416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刘军、亓林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刘军,亓林艳,亓庆玖,魏绍玲,刘玉东,李彩云,亓同国,闫丙玲,石永华,许梅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现住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桑志鑫,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刘军。

被执行人:亓林艳。

被执行人:亓庆玖。

被执行人:魏绍玲。

被执行人:刘玉东。

被执行人:李彩云。

被执行人:亓同国。

被执行人:闫丙玲。

被执行人:石永华。

被执行人:许梅。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军,许梅,亓庆玖,亓林艳,亓同国,刘玉东,李彩云,闫丙玲,石永华,魏绍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阚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