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现住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桑志鑫,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刘军。
被执行人:亓林艳。
被执行人:亓庆玖。
被执行人:魏绍玲。
被执行人:刘玉东。
被执行人:李彩云。
被执行人:亓同国。
被执行人:闫丙玲。
被执行人:石永华。
被执行人:许梅。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军,许梅,亓庆玖,亓林艳,亓同国,刘玉东,李彩云,闫丙玲,石永华,魏绍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阚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