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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506-2号

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506-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张慧,经理。

被执行人:王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