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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80号

申请执行人任恩慧与被执行人水文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恩慧,水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任恩慧,女,200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身份证号码3412212008********,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任赵行政村任新庄**号。法定代理人任素娟,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住址同上。系任恩慧的母亲。被执行人水文明,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阎楼行政村水庄**号。申请执行人任恩慧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水文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水文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993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504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水文明银行存款504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高卫东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涛临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离婚纠纷评议时间: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评议地点:法院执行庭参加人:

审判长:孙文政

审判员高卫东、王福逊记录人:

书记员:李晓涛评议记录如下:高卫东:申请执行人任恩慧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水文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水文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993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504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建议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水文明银行存款5043元。孙文政:同意王福逊:同意合议庭意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水文明银行存款5043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