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简字第230号原告杨永,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张顶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广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凯雁,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诉被告赵凯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撤回对被告赵凯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杨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涛人民 陪 审员 李节远人民 陪 审员 王宝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吕芍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