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873号原告赵某,邢台浆水信用社职工。被告杨某,邢台鼎力恒汽车售后服务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晓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映 关注公众号“”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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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873号原告赵某,邢台浆水信用社职工。被告杨某,邢台鼎力恒汽车售后服务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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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梁晓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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