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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873号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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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873号原告赵某,邢台浆水信用社职工。被告杨某,邢台鼎力恒汽车售后服务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晓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