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89号之一原告何茹。委托代理人张晓颖,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峰,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陈树波,该院院长。被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何茹诉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何茹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何茹负担。
审 判 长 韩 鑫
代理
审判员 吕 军
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