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4号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代表人:王燕,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方路。
被执行人:董美玲。
被执行人: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方才,该×××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海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公营,该×××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六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方才,该×××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中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公营,该×××经理。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申请执行赵方路、董美玲、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山海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六润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正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研雷
审 判 员 张恒贵
代理
审判员 陈克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