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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163号

潘绪成与应子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绪成,应子辉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潘绪成,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应子辉,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潘绪成与应子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旬阳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潘绪成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已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旬阳民初字第006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建刚

审判员  周 延

审判员  阮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