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潘绪成,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应子辉,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潘绪成与应子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旬阳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潘绪成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已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旬阳民初字第006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建刚
审判员 周 延
审判员 阮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