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619号原告马永全,男,汉族。被告龙沙区浚驰驾驶员服务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全与被告龙沙区浚驰驾驶员服务站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龙沙区浚驰驾驶员服务站已被工商局依法注销,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永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给原告马永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慧颖
审 判 员 闫文新
代理
审判员 韩倩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