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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159号之一

何晓川与苗秋芳、王玉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晓川,苗秋芳,王玉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晓川,男,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苗秋芳,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玉娇,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何晓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苗秋芳、王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苗秋芳涉嫌刑事犯罪且苗秋芳、王玉娇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豫0302执15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何晓川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苗秋芳、王玉娇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