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新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宛健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萍。
上诉人夏新阳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夏新阳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身权利有处分权。夏新阳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新阳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5元,减半收取为5647.5元,由上诉人夏新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马枫蔷
代理
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文强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