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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刑终209号

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曾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2月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6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滨海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苏09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连   滨代理

审 判员 陈杰

代理

审判员周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宋   玉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