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941号原告王兰,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被告冯建新,男,汉族,38岁。被告吴起县长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志红,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与被告冯建新、吴起县长城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 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胜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