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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558号

原告徐树文与被告张志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树文,张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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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558号原告徐树文被告张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树文与被告张志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树文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卫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