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080号原告李银侠。被告王永,出生年月不详。被告王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银侠诉被告王永、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常江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告王永、王敏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手续,但信件均被退回,注明理由均为“原址查无此人”。经审查,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等信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年龄、住所等信息,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银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江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雨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