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0227号

林军与郑学忠、白宝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军,郑学忠,白宝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227号申请执行人林军,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郑学忠,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白宝萍。关于林军与郑学忠、白宝萍民间借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505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喜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