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2982号原告龚维丰,;。被告刘广强,;。委托代理人陈连兵,连云港市新海法哲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龚维丰与被告刘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胡顺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维丰、被告刘广强的委托代理人陈连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维丰诉称,2015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4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6年1月24日还款。但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4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广强辩称,实际借款仅130000元,被告已经偿还10000元;超过规定的利息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被告刘广强向原告龚维丰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现刘广强借龚维丰现金(转刘广强农行卡)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佰元(¥140400.00元)做生意周转用。使用期两个月,应返还期为2016年1月24日”。原告龚维丰在预扣利息的情况下向被告农行卡账户转账支付13000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其在借条下方注明“由于特殊情况,未及时还款,从2016年4月10日开始月息3分(月息4212.00元)”。2016年4月11日,被告刘广强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因未能偿还剩余款项,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被告举证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刘广强向原告龚维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按年利率24%计算。关于还款,原告在庭审中承认收到还款本金10000元,但称系偿还其他借款,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依法认定系偿还本案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广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维丰支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016年4月10日的利息以本金130000元计算;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20000元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4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广强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胡顺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