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071号
原告:季某。
被告: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文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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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071号
原告:季某。
被告: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文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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