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休宁县海阳。法定代表人程祥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何雄儒。被执行人郑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雄儒、郑燕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经查询存款等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休宁县公证处(2015)皖休公证字第281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新棠
审 判 员 XX彪
代理
审判员 程华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