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405号申请执行人苏广财,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钢,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珊,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苏广财申请执行李钢、王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6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李钢偿还苏广财借款本金一百八十万元及利息五十四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前支付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前支付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前支付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前支付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前支付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前支付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前支付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前支付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前支付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支付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一百二十四万元);李钢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苏广财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王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钢、王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60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涛
审 判 员 张巍助理
审判员 周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