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新40刑申11号宋宇飞:你为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刑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1.你因一审法院及检察院说服逼迫你而认罪;2.关于定性问题。福海县林业局、福海县林业工作站和福海县公益林管护站的直接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你在虚假日志上签字及没有安排木哈亚提马开去巡护与事实不符;3.关于涉案公益林的管理职权问题。作为形式上的监管员,无法凭合同上的坐标数字履职,且徐永杰和张雷证明破坏国家级公益林系福海监狱准许的,两级法院认定与监狱无关是错误的;4.关于判处刑罚的问题。徐永杰和张雷是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木哈亚提马开是专职管护员,人民法院也对其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中,对造成3180余万元的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公布的案例对该案应当有指导意义。对你不适用缓刑有失公正。请求再审该案,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1.你任福海县阔克阿尕什乡林业工作站站长,是该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站的负责人及监管员,是主要责任人,应当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因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案中,你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你在二审期间并不认罪,现申诉称”因一审法院及检察院逼迫而认罪”;你既不具有”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也不具有”有悔罪表现”的条件,故二审量刑适当。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