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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00号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秀灵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秀灵,武海成,耿锋利,杨培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广成,理事长。被执行人方秀灵,女,汉族。被执行人武海成,男,汉族。被执行人耿锋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培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方秀灵、武海成、耿锋利、杨培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北屯公证处(2012)新北证经字第372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金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