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文。被执行人谢国燕。被执行人王孝强。申请执行人杨建文与被执行人谢国燕、被执行人王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53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453275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1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姚胜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沈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