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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581号

马宾胜与顾行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宾胜,顾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马宾胜,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顾行明,男,汉族,住址江苏省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行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19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桂春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