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马宾胜,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顾行明,男,汉族,住址江苏省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行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19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桂春风 搜索“”